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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然居缴税基数变更年省十四万元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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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敏 发表于 2012-12-3 22:5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要求天然居物业服务中心以酬金为税基缴纳营业税的函% Z2 [3 f- T- s" n, s3 [5 p

' V5 n. Z; k0 P0 \- i# B$ ~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 m* }/ G8 ?1 @! a
4 K( a) X# M8 Z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于2003年11月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费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天然居业主委员会和贵公司2012年7月签署的《天然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天然居物业服务费属全体业主共有,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管理。
/ Q& E- S% W2 S: D
+ t: X! {. c' o" [! w据2012年10月30日《深圳商报》报道,深圳长城一花园近年来采取了新的营业税缴纳方式:物业公司只对管理处酬金即管理人员的人力成本和计提的佣金缴纳营业税,其他代业主收、支的费用不缴纳营业税,一年可以省下约17万元税金。
4 ~3 U+ D* a  d# r. U+ x/ E5 n+ _9 c+ d- g
经天然居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为了依法区分业主共有财产与贵公司酬金成本,从2013年1月1日起,请贵公司参照深圳长城一花园管理处已实行6年之久的纳税模式,以贵公司实际发生的管理人员人力成本和计提的佣金为税基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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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照执行。& p/ O  ~. Y) K5 j: D
$ e& T  P; e1 b/ b
天然居业主委员会
8 B2 X( C8 t: g+ w9 ^7 h二O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楼主| 杨志敏 发表于 2012-12-3 22: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物业公司从小区立场出发提出这个建议,业委会愿意为此与物业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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